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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互相借款后离婚时怎么处理?--胡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2

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针对该条,胡萍律师依据各法院的判决,进行解读与总结:

第一:上述法条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的借款协议,如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实际出借,借款用途是用于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该借款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夫妻双方的该借款协议在要求对方偿还的时间节点是何时呢?在双方达成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里可以明确双方的该债权债务,确定好偿还的方式;在不能达成协议离婚,一方起诉离婚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请,请求与婚内其它共同财产一并处理;

第 三:出借方所出借的财产来源于何时,是来源于婚前还是婚后?如果该财产是来源于婚前,比如是个人婚前的存款,那借款一方需要全额归还;如果该财产是来源于 婚后,那借款一方只需要归还该财产中属于出借方的那部分;如果约定了利息,借款方还应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利息;

胡萍律师:知名婚姻律师,多年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实践,钻研过上千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善于将双方的矛盾化解于法庭之外,在诉讼中主张采取各种灵活的策略和方案,肯为当事人的利益着想,办案时机智勇敢,执着坚定。

 

胡萍律师  微信号:180 186 28850   手机:1360 181 6801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218号(嘉里不夜城)第一座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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