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势领域
FIELD
当前位置: 首页 > 优势领域 > 刑事辩护

律师会见权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6-09-01

 律师会见权是辩护律师行使权利的基础,影响着辩护权其他职能的发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对律师会见权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为:一是对会见权原则上不须经侦查机关批准,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特殊案件才须经相关侦查机关批准;二是确定了不被监听制度。这一新规定某种意义上赋予了律师无限会见权,即不限时间、不限次数、不限内容。

  律师会见权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律师参与诉讼的案件量会增大,侦辩对抗激烈,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的案件量会增大。新刑事诉讼确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解决了律师会见难的顽疾。律师依法通过行使会见权可以起到制衡侦查权的作用,能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随之律师参与诉讼的机率会提高。

  讯问难度增大,犯罪嫌疑人供述翻供概率增加。律师凭三证会见犯罪嫌疑人,点拨做工作,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犯事实和法律规定有了清楚了解后,难免会产地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想尽脑汁对抗侦查机关的讯问,或者供述来回反复,或者保持沉默,拒不交代任何犯罪事实,导致零口供案件有所增加,从而加大了侦查部门办案的难度。

  案情容易外流,影响证人作证、被害人陈述的稳定性。出于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为当事人服务的目的,律师在向案件相关人员了解核实相关案件情况时,自然会泄露案情,使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趋于公开化。部分污点证人本身就涉及案件,出于维护自身的利益,出现证言反复或虚假证言情况,最终影响案件认定处理,甚至使真正犯罪的人逃脱法网。有时被害人(单位)担心单位名誉受损,不愿意将本单位、本部门的一些犯罪情况如实向侦查机关陈述。

  发现窝案、串案概率下降,影响办案规模。律师会见权的提前,可能会使保密阶段的线索处于公开状态。同案犯知情后,就会闻风而动,逃避侦查,千方百计干扰侦查,办理窝案、串案的难度明显提高,成案率会大幅下降。有罪证据的毁灭、无罪证据的收集、法律和事实的辩解将可能影响检察机关的指控和法院的审判,因证据不足或者证据有瑕疵,案件诉不出、判不了情况将可能增加。

  律师无限会见权的应对

  转变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正确认识律师的作用,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构建共同法律体。律师会见权的完善对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侦查部门要依法支持律师辩护工作,正确看待律师在侦查中的作用,把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等诉讼活动看成是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查明案件情况的最好服务和有效监督。

  前移侦查重心,夯实初查工作,将实施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扩大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防止言辞证据的反复不稳定。律师介入侦查阶段是在立案之后开始的,并没有涉及初查阶段,侦查机关可以利用初查阶段这段空间,充分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获取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因果关系的原始证据,固定外围证据,争取在律师介入之前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迫使犯罪嫌疑人在证据面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转变侦查模式,突出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重要性,实现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要注重收集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从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上下功夫,取得案件的突破口。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以物证、书证等证据确立事实,认定犯罪,克服口供的弱点,对零口供案件也能定罪入刑。

  注重信息引导侦查机制建设,充分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当前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态势下,利用信息引导侦查工作是解决当前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难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侦查部门通过建立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对线索进行研判,挖掘犯罪线索,解决取证难的问题,提高收集、固定、运用证据的能力,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健康发展。

  与驻所检察室建立工作机制,记录律师会见的次数、时间,以录像不录音视频的方式监督律师会见权。侦查部门可以与驻所检察室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由驻所检察室记录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次数等情况,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采取录像不录音的方式,监督律师会见权,防止律师会见权滥用。在律师会见之后,及时跟踪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变化、有无异常反应等情况,做好相应预防措施。这些情况由驻所检察室反馈给侦查部门,以便侦查部门跟进、了解律师会见的相关情况。

  发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优势。为有效克服了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单军匹马作战力量单薄的缺点和不足,可以运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由上级检察机关统一组织指挥,上下联动、横向协调、相互配合、整合力量,优化资源配置,形成打击职务犯罪的合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从而取得较好的侦查效果。

关于我们 律师团队 优势领域 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9046651号-1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