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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阳无限好 无缘也离婚

发布时间:2013-08-12

我所接到常女士(现年64岁)的委托,要求与其丈夫杨先生(现年70岁)离婚。根据常女士诉说,夫妻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子女均成年,现双方在徐家汇老式公房内分室而居。该老式公房系常女士与前夫所分得,与杨先生结婚后,杨先生将自己的老式公房与常女士的儿子的租赁公房(亦在常女士老式公房一起)对换,后双方合户,户主系杨先生。其他没有财产。由于杨先生是位艺术家,婚后二十年一直在外有婚外恋,故双方感情一直名存实亡,多年来一直分居。近来,得知杨先生患有性病,常女士为了自己有安宁的晚年生活,向杨先生提出离婚,杨先生提出房子问题,常女士也无法解决,在朋友的介绍下,来我所咨询离婚事宜。同时认为自己命苦,没有办法等等。
      这是一件双方当事人岁数较大的离婚案件。结合常女士强烈要求离婚的意愿,我所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老年夫妻以忠实和相互扶养为基础,杨先生既然传染性疾病,常女士的离婚意愿是应当尊重。至于租赁公房问题,我所将发挥自己调解的特长来和杨先生协商。
      在接受了委托后,按我所制定的离婚诉讼固定程序,对杨先生的情况予以了简单调查,以了解其性格、离婚态度。有了调查才有发言权。但是,调查的结果出乎我们的意外,杨先生除了在外有一江西女子(霍某,24岁)有不正当的非法同居关系外,还与多名女子有染。杨先生有自己的艺术公司。在浦东和杨浦区还购买了二套商品房,均登记在霍某名下。
      经调查,在了解以上情况后,我所律师约见了委托人常女士,汇报了我所的工作情况。常女士及儿子目瞪口呆,简直不敢相信。我所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1、根据我国婚姻法,杨先生的非法同居行为对常女士构成了伤害,违背了一夫一妻忠实义务,应给予常女士精神赔偿。2、补充证据,来证明二套住房的资金来源,合法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起诉时间推后。常女士对于我所的细致工作表示万分感谢,并同意我所意见。
      在后期调查取证中,我们取得了如下证据:1、非法同居地小区保安的证词,证明了杨先生与霍某以夫妻名义对外的事实。2、霍某与杨先生秘密签订的购房挂名协议,证明了二套房产系杨先生出资的事实。3、某艺术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了公司的法人为杨先生和股东情况。4、股东的谈话笔录,证明公司其他股东系挂名股东,没有参与公司活动,并不愿意承担公司的权利和义务。5、江西霍某家乡镇政府所出具的霍某的来户时间及贫困家庭救助情况的证明,证明霍某的经济能力。6、杨先生驾驶员的谈话笔录,证明杨先生提供购房款的时间及方式。同时我所律师帮助驾驶员与杨先生协调,讨回了驾驶员未发的一年工资。7、杨先生与霍小姐在外亲密视听资料,证明了杨先生不忠事实。整个取证耗时3个月,我所调查人员来回奔波,完成了取证任务,为离婚诉讼打下了监视基础。
      在得到常女士的同意后,我所约见了杨先生协商离婚事宜,杨先生和其律师按约定时间来到我所协商离婚事宜。
      会谈的第一个焦点是双方是否同意离婚,很快,杨先生的律师表达了同意离婚的真实意愿。
      会谈的第二个焦点是徐家汇租赁公房的使用权。对方律师提出了杨先生退出,要求常女士给予10万元补贴的要求,后,杨先生同意降到5万。
      会谈第三个焦点是夫妻隐匿财产问题。杨先生予以否认。于是我们要求和杨先生的律师单独谈话。
      在谈话中,我们出示了我们的部份证据给杨先生的律师。并探讨了一些法律问题。杨先生的律师明确我们的观点后,和杨先生简单交流后,离开了我所。
      三天后,杨先生的律师通知我所律师,答应了我所提出杨先生补偿委托人常女士273万人民币,徐家汇房屋由常小姐住居的要求。
      第四天,我所律师陪同委托人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经过这个案件,我所更加坚信了“细节决定成败,态度决定高度”的服务宗旨,律师的服务不是机械的开庭、写诉状,而是要扎扎实实的工作,注重细节,以证据说话,这样才会得到客户的认同,体会到律师执业带来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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