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经外籍人士介绍,委托办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2007年1月,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该起诉讼。案件一审审结。
【案情介绍】
原告:游某,男,现年54岁,私营业主,在黄浦区经营超市业务,1997年与超市营业员张某同居,并于2000年10月登记结婚。张某,女,江苏泰州人,现年29岁。婚后,张某一直在外与多名男子通奸,原告考虑到其岁数较小,一直批评教育,张某也痛哭流涕,表示要痛改前非,并写下《保证书》,5年间,张某写给原告《保证书》竟多达26份。并且张某一直好逸恶劳,以致超市无法经营关闭。原告无法忍受,多次谈及协议离婚,但由于张某坚决不同意,一会要跳楼,一会要吃老鼠药。结果不了了之。2006年年底,原告来我所,委托我们办理离婚诉讼,并提出自己的疑虑,原告到处打听,听说第一次到法院离婚,可能性不大,但是,因原告现在所住的房屋(系使用权)要动迁,如不离婚,所分款项将被瓜分,自己将老无所养。
【案件进程】
接受游某的委托后,我们所进行了案件合议,承办律师自己对案件进行了初步的调查核实,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办案思路。
1、26份《保证书》虽然情节生动,但是没有通奸者的全名,有可能有被被告否认的可能;
2、被告经了解系道德低下,文化素质较差的,庭审时极有可能会有各类举动影响法官判决心态;
3、原告系第一次到法院诉讼,有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可能。
根据委托人的谈话笔录,我所合议律师会后达成了几个观点:
1、增加证据,形成证据链条,锁定通奸事实;
2、补充其他证据;
3、及时与法官沟通。
【庭审纪实】
核对了双方当事人身份后,被告就无视法庭纪律,扑到原告席原告的身上,不肯起来,痛哭流涕。并说《保证书》系自己瞎写的,自己不愿意离婚。
针对被告的陈述,我所律师指出了三点:
1、被告既然承认《保证书》是自己所写,且所写内容包括了与多名男子认识的过程、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过程及心理感受、时间跨度长达6年,通奸男子多达10名,最近通奸时间是2006年12月31日,其性质及程度恶劣,该《保证书》真实,应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其所作所为和谐社会的公序良俗所不容。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可以判决离婚。
2、原告身患多种疾病,其心脏病系高危病种,本想有人照顾自己余生,现在事实证明,被告与人通奸行为已接近病态,没有悔改的可能,原告已无法承受心理和生理之打击。
3、原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被告在《保证书》里,对其与原告结婚的真实意思多次描述,其与原告结婚的真实意图是住免费房子,有ATM,维系婚姻的基础是感情,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且被告不愿离婚的真实原因是原告房屋动迁款项的获取。
我所律师当庭补交了原告的《病历卡》、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词给法院。
法院采信了本所律师的意见,于2007年1月判决予以离婚。
【律师评述】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基本诉讼常识,离婚诉讼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同时还要考虑证据的有效性、完整性。本案原告26份《保证书》缺少完整性,姓名不全,极有可能不能证明所要证明的法律事实,另外,当事人不要认为“第一次到法院就有不可能离婚的疑虑”,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证据详实,极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