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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
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9-03
本院认为
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
朱仁览
,上海震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闵健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黄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05年12月开始,就在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XXX弄XXX号XXX室居住至今,被告黄某某并提供了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街道杨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2月22日出具的《居住证明》一份,被告黄某某认为其住所地不在上海市虹口区内,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户籍地虽在上海市飞虹路XXX弄XXX号,但实际居住地在上海市真北路XXX弄XXX号XXX室,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辖区,不属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黄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将依法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黄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贇
本院认为
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
朱仁览
,上海震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闵健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黄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05年12月开始,就在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XXX弄XXX号XXX室居住至今,被告黄某某并提供了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街道杨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2月22日出具的《居住证明》一份,被告黄某某认为其住所地不在上海市虹口区内,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户籍地虽在上海市飞虹路XXX弄XXX号,但实际居住地在上海市真北路XXX弄XXX号XXX室,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辖区,不属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黄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将依法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黄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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